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申广军、唐守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113刑初459号
案件名称申广军、唐守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申广军,唐守琛,田龙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3刑初45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广军,男,1991年1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暂住天津市东丽区(户籍地:山东省阳信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颖,天津良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孟令珊,天津良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守琛,男,1997年3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被告人田龙,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广军、唐守琛、田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广军及其辩护人张颖、孟令珊、被告人唐守琛、田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广军雇佣被告人唐守琛、田龙,在天津市北辰区XXX镇XXX村一民房内,使用廉价的鸡精、味精,分装至假冒的太太乐、莲花、红玫瑰、皇品、佰特、家乐、双桥等品牌包装袋中非法销售,2017年5月16日被查获,抓获正在分装的被告人田龙、唐守琛并扣押电子称、封口机等作案工具及太太乐鸡精、红玫瑰味精、双桥味精、佰特排骨精、莲花味精、皇品味精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同年5月24日,在天津市东丽区XX工贸园内查获被告人申广军所有的牌照号为津H×××××的面包车,车上装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莲花高纯味精20袋。

同年6月5日被告人申广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97596.4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申广军、唐守琛、田龙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申广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对唐守琛、田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申广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申广军具有自首情节,其到案后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诚意悔罪,恳请法院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守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田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申广军雇佣被告人唐守琛、田龙,在其租赁的天津市北辰区XXX镇XXX村一民房内,使用廉价鸡精、味精分装的方式生产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鸡精、味精。

2017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在申广军租赁的民房内查获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太太乐味精、红玫瑰味精、双桥味精、家乐鸡精、佰特排骨精、莲花味精、皇品味精,并将唐守琛、田龙当场抓获。

2017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东丽区XX工贸园内查获申广军所有的牌照号为津H×××××号面包车,车上装有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莲花高纯味精20袋。

经鉴定,上述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货值为97596.4元。

2017年6月5日,被告人申广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广军、唐守琛、田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产品鉴定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广军、唐守琛、田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唐守琛、田龙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申广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唐守琛、田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故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申广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

)二、被告人唐守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

)三、被告人田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

)四、作案工具封口机两台、电子称两台、漏斗两个、大盆三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莹人民陪审员  季景艳人民陪审员  韩 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