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79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王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楼区乐兴贸易商行,住所地xx经营者:祝伟。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岳阳楼区乐兴贸易商行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