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234号之一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县元山电脑耗材商店,经营者,马元山,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元山电脑耗材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