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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五爱宪友日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1民初613号
案件名称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五爱宪友日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五爱宪友日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613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优飞、马树鹏,系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五爱宪友日用品商行,住所地:沈阳市五爱小商品批发市场国际小商品城2M072(好亮眼镜批发)。

经营者:李先友。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五爱宪友日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立案后,原告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5000元。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由550元变更为50元。

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退还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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