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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扶昌与王丽、中牟县悦丽怡景餐饮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22民初2995号
案件名称杜扶昌与王丽、中牟县悦丽怡景餐饮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牟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扶昌,王丽,中牟县悦丽怡景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995号原告:杜扶昌,男,195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华,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丽,女,成年,汉族,郑州市顺发路中牟县水岸鑫城北门西侧10米南(二高斜对面)。

被告:中牟县悦丽怡景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水岸鑫城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1724824XA。

法定代表人:王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扶昌与被告王丽、中牟县悦丽怡景餐饮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扶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杜扶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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