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995号原告:杜扶昌,男,195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华,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丽,女,成年,汉族,郑州市顺发路中牟县水岸鑫城北门西侧10米南(二高斜对面)。
被告:中牟县悦丽怡景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水岸鑫城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1724824XA。
法定代表人:王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扶昌与被告王丽、中牟县悦丽怡景餐饮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扶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杜扶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