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淄区闻韶艾米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3民初14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淄区闻韶艾米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临淄区闻韶艾米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14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秀江,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淄区闻韶艾米通讯器材经营部。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北侧、西王商住楼。

负责人:张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淄区闻韶艾米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