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8571号原告:司徒尚炎,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亮视眼镜有限公司江北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东环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6214942K。
负责人:吴义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锐华,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嘉逊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3096828T。
法定代表人:崔恒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徒尚炎与被告重庆亮视眼镜有限公司江北第二分公司、重庆嘉逊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徒尚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徒尚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尚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司徒尚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