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郦爱央、王丁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04刑初701号
案件名称郦爱央、王丁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郦爱央,王丁明,谭丹燕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70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郦爱央,女,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三门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浙江省三门县。

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丁明,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

因本案于2016年12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丹燕,女,199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6年12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郦爱央、王丁明、谭丹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郦爱央,被告人王丁明及其辩护人王清,被告人谭丹燕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1月份起,被告人郦爱央开始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金都服装城3D61档,销售假冒LV、CK、LACOSTE、YSL、DIESEL、GUCCI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并雇佣被告人谭丹燕在档口负责销售,雇佣被告人王丁明负责管理位于广州市西槎路的同德鞋业基地K2035仓库。

2016年1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王丁明、谭丹燕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在上述档口和仓库缴获假冒LV、LACOSTE、CK、DIESEL、GUCCI、YSL等注册商标的服装12898件共计人民币497176.29元(其中LV服装3212件共计人民币168419元;

CK服装3450件共计人民币120750元;

LACOSTE服装1503件共计人民币52597.29元;

DIESEL服装1546件共计人民币54110元;GUCCI服装2026件共计人民币101300元)及送货单据共计20册。

经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在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被告人郦爱央共销售价值人民币12318元的商品。

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郦爱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截止至2016年12月6日,涉案的LV、LACOSTE、CK、DIESEL、GUCCI、YSL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服装等。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明等书证,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郦爱央、王丁明、谭丹燕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郦爱央、王丁明、谭丹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郦爱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王丁明、谭丹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郦爱央、王丁明、谭丹燕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郦爱央、谭丹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郦爱央对指控的��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王丁明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其被抓之前只知道经手的LV服装是假冒的,不知道其他也是假冒的服装。

其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王丁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王丁明系初犯、偶犯,在本案中是从犯;

被告人王丁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建议对被告人王丁明量刑8个月。

被告人谭丹燕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月起,被告人郦爱央开始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金都服装城3D61档,销售假冒LOUISVUITTON、CALVINKLEIN、LACOSTE、YVESSAINTLAURENT、DIESEL、GUCCI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并于2016年2月雇佣被告人谭丹燕在档口负责销售,于2016年4月雇佣被告人王丁明负责管理位于广州市西槎路的同德鞋业基地K2035仓库。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6年12月6日15时许将被告人王丁明、谭丹燕抓获归案,并在上述档口和仓库现场查获假冒LOUISVUITTON、LACOSTE、CALVINKLEIN、DIESEL、GUCCI、YVESSAINTLAURENT等注册商标的服装12898件及送货单据共计20本。

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郦爱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否认明知上述涉案商标是注册商标。

经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牌衣服等于2016年12月6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97176.29元,其中假冒LOUISVUITTON牌衣服3212件总价格168419元,假冒CALVINKLEIN牌衣服3450件总价格120750元,假冒LACOSTE牌衣服1503件总价格52597.29元,假冒DIESEL牌衣服1546件总价格54110元,假冒GUCCI牌衣服2026件总价格101300元。

经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在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经被告人郦爱央确认为假冒的销售合计人民币12318元。

截止至2016年12月6日,涉案的LOUISVUITTON、LACOSTE、CALVINKLEIN、DIESEL、GUCCI、YVESSAINTLAURENT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服装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陈某(广州市璟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其向公安机关举报有人在广州市站西路金都服装城3D61档经营假冒注册商标LV、GUCCI、LACOSTE、CK、DIESEL等的服装,该档经营者在同德鞋业基地K2035仓库内存放有大量假冒以上品牌的服装的情况。

2.证人吴某的证言:我自2016年8月开始在站西路站西广场二号楼4053档工作,该档与站西路57号金都国际服装城3D61档是同一个老板,售卖相同的货物,也有LV、CK、LACOSTE等牌子的服装。

LV、CK、LACOSTE等牌子的服装是假冒的,老板“郦姐”有提醒过我,她叫我们售卖这些LV、CK、LACOSTE等大牌子的衣服的时候,要把这些服装放隐蔽���点。

而且这些服装的质量较差,价钱也很统一和便宜。

经辨认照片,证人吴某辨认出被告人郦爱央是其在广州市站西路站西广场二号楼4楼4053档口的老板娘;

辨认出被告人谭丹燕是其在广州市站西路站西广场金都服装城3D61档口的同事;

辨认出被告人王丁明是郦姐仓库的同事。

3.现场缴获的赃物照片,证明假冒LV、LACOSTE、CK、DIESEL、GUCCI、YSL等注册商标的服装的情况。

4.缴获的20本送货单据,证实被告人郦爱央、王丁明、谭丹燕销售商品的情况。

5.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矿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郦爱央、王丁明、谭丹燕的归案及缴获赃物的情况。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西城同德鞋业基地K2035档进行勘验的情况。

7.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西槎路同德鞋业基地K2035仓库查获并扣押假冒LOUISVUITTON服装(型号16606)1630件、假冒LOUISVUITTON服装(型号16806)1580件、假冒LACOSTET恤(型号B666)1500件、假冒CALVINKLEIN服装(型号B628)1830件、假冒CALVINKLEIN服装(型号B623)1620件、假冒DIESEL服装(型号16089)1546件、假冒GUCCI服装(型号15102)2026件、假冒YVESSAINTLAURENT服装(型号H1T13L9612)1153件;

合共12885件,及送货记录本18本的情况。

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站西路金都服装城3D61档查获并扣押假冒LOUISVUITTON服装(型号16606)2件、假冒CALVINKLEIN服装(型号H1T13L9966)8件、假冒LACOSTET恤(型号16056)3件;

合共13件,及送货本2本的情况。

8.广州市璟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锦天城(青岛)律���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各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证实上述公司及律师事务所受委托的情况。

9.涉案各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涉案各商标均在我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服装等。

10.广州市璟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证实涉案查获的物品均不是有关品牌公司生产,以及相关正品的市场零售价格情况。

11.租赁协议书,证实广州市站西路金都服装城三楼3D61档商铺由被告人郦爱央承租的事实。

12.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于2017年5月8日出具的大同检字【2016】158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经检验20本销售单,在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共销售价值人民币1409448.00元的商品。

其中郦爱央确认为假冒的销售合计人民币12318元。

13.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认定[2017]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假冒LOUISVUITTON牌衣服等于2016年12月6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97176.29元。

其中,假冒LOUISVUITTON牌衣服(型号16606)1632件,单价53元,总价格86496元;

假冒LOUISVUITTON牌衣服(型号16806)1580件,单价51.85元,总价格81923元;

假冒CALVINKLEIN牌衣服(型号B628)1830件,单价35元,总价格64050元;

假冒CALVINKLEIN牌衣服(型号B623)1620件,单价35元,总价格56700元;

假冒LACOSTE牌衣服(型号16056)3件,单价32.43元,总价格97.29元;

假冒LACOSTE牌衣服(型号B666)1500件,单价35元,总价格52500元;

假冒DIESEL牌衣服(型号16089)1546件,单价35元,总价格54110元;

假冒GUCCI牌衣服(型号15102)2026件,单价50元,��价格101300元。

假冒YVESSAINTLAURENT牌衣服、假冒CALVINKLEIN牌衣服(型号H1T13L9966)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不予认定。

14.被告人郦爱央、王丁明、谭丹燕的户籍材料,证实其身份情况。

15.被告人郦爱央的供述:承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的事实。

16.被告人王丁明的供述:我从2016年4月12日开始在同德鞋业基地K2035仓库工作至今。

2016年12月6日15时40分左右,我在广州市西槎路同德鞋业基地K2035仓库上班,有警察来到仓库检查。

警察在仓库内发现大量怀疑假冒的LV、LACOSTE、CK、DIESEL等品牌服装,共12885件。

仓库里被扣押的假冒名牌服装总价值约是人民币48.7万元。

我从微信群上得知,这些短袖T恤一般是每件35元人民币,衬衫一般是每件50元到53元人民币,外套和皮衣一般是每件120元到160元之间。

我有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我只是打工的,只���责仓库配货。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王丁明辨认出被告人谭丹燕是在广州市站西路站西广场金都服装城3D61档工作的同事;

辨认出被告人郦爱央就是雇佣其在广州市同德鞋业基地K2035仓库工作的老板郦姐。

17.被告人谭丹燕的供述:承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的事实。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谭丹燕辨认出被告人郦爱央是其在金都3D61档口老板娘;

辨认出被告人王丁明是在郦姐租的仓库的同事。

本院认为,被告人郦爱央、王丁明、谭丹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郦爱央、王丁明、谭丹燕已着手实施犯罪,但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郦爱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王丁明、谭丹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郦爱央、王丁明、谭丹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地位作用及认罪态度等情节,决定对各被告人减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郦爱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王丁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谭丹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