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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飞石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千仞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56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飞石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千仞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上海飞石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千仞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56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飞石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胜,总经理。

被告:上海千仞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舒豪,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上海飞石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千仞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20926832.6)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映 清 审 判 员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巍(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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