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7804号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组团物顺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淑玲,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润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治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68号234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凌煜,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晨,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被告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又于同年6月29日撤回管辖异议申请。
本院于同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在《北京晚报》和《新闻晨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对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下未特别注明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1,250元、差旅费3,178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始于1998年,是国内首创的吧台式涮锅连锁企业,目前拥有直营店数量超过500家,系“呷哺呷哺”系列商标的合法使用人。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全球加盟网(www.jiameng.com)上假冒原告的名义进行餐厅加盟宣传欺骗公众,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导致原告的商誉及品牌受到严重的质疑和伤害。
被告称其网站上的信息由注册用户上传,但根据相关页面看不出上传者信息,故认为是被告直接上传。
被告辩称:1.原告仅是获得涉案商标注册人对侵害商标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起诉权。
2.被告网站是加盟信息发布平台,涉案项目信息系注册用户发布,且对“呷脯呷哺”的使用属非商标性使用。
其网站提供的服务分两种,一种是免费服务,任何人注册后均可发布和浏览加盟信息;
一种是付费服务,被告和企业签订合同后,提供包括首页推送、新闻宣传、大数据分析等诸多服务。
涉案加盟信息系免费服务模式下的注册用户所发布。
且用户发布的页面中,对“呷脯呷哺”的使用是为了介绍原告公司的情况而进行的客观陈述,并未作为商标单独、突出的使用,没有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效果,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3.被告就涉案信息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涉案网页的存在,不构成侵权。
被告网站上每天都有海量信息,被告无法控制。
用户在注册时需提供邮箱、手机号,被告仅对公司注册资本、注册日期、名称等必填项做形式审查,但不核实其真实性;
用户发布加盟信息时,被告也仅对企业名称、加盟信息行业类别等必填项做形式审查,如是否有违法内容,类别是否发错,对内容真实性亦不做审查。
被告在用户协议中对信息发布者进行了警示,并提供了投诉渠道。
本案中,原告未向被告发送通知,而被告知道起诉消息后就删除了相关页面,没有主观过错。
4.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依据。
首先,原告获得的荣誉是对企业的认可而非对商标的肯定,审计报告显示商标权人与原告等公司为关联方,商标使用权费完全可以通过关联交易达成,无形资产评估的标准也参差不齐,水分较大。
其次,原告并未遭受损失。
被告网站是加盟网站龙头企业,知名度高于原告,没有必要借用原告的商标牟利。
涉案页面上都是对原告的介绍,如果有人想加盟会进行核实,不会造成原告损失,反而对原告做了免费宣传。
发布该信息的用户在注册后即注销,收不到任何反馈,且该页面点击量很少,信息已经沉底,消除影响亦无必要。
再次,原告本可以通过被告提供的投诉渠道解决本纠纷,被告之前也愿意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支付适当补偿费,没有必要来上海出庭,但原告一再出尔反尔,证明其滥用司法资源的主观故意。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权利人主体身份材料及商标授权书、(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7208号公证书、网址备案信息、原告所获得的荣誉证书及《北京晚报》、原告2015年审计报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公证费发票、差旅费发票等证据,被告提交了(2017)沪闸证经字第1415、1419、1420号公证书、宣传册、被告网站日均浏览量网页打印件等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还提交了其他网站上的加盟信息页面,以证明其他网站上也有与本案类似的加盟信息,且错字和被告网站上相同,发布人可能是同一批。
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采纳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被告提交的该份证据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院认定事实如下:呷哺呷哺餐饮管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呷哺呷哺)为第4762343号“”商标、第4762344号“”商标的注册人,授权原告享有上述商标在其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经营管理等一切合法商业运营范围内的专有使用权,并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6年3月31日至2019年2月20日。
上述注册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43类的餐厅、餐馆等服务项目上,注册有效期均系自2009年2月21日至2019年2月20日。
根据德勤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3年1月所作的无形资产估值报告,香港呷哺呷哺将“呷哺呷哺”商标许��给原告及另一公司,因另一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故只对原告收取商标许可费;
原告的门店数和收入从2007年起增长迅速;
香港呷哺呷哺持有的“呷哺呷哺”商标的公允市值为美元5,276余万元。
根据原告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原告该年度的营业收入23亿余元。
原告曾获得中国烹饪协会评选的“2013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2014年度中国快餐30强企业”、中国烹饪协会及中国经济报刊协会评选的“2015年度中国餐饮业火锅十大品牌”、中国饭店协会评选的“2014中国火锅品牌五十强”“2015中国十大火锅品牌”“2016中国火锅品牌50强企业”。
2017年3月8日的《北京晚报》报道,原告获得北京日报报业集团、北京市商业联合会主办评选的“2016年度北京十大商���品牌金奖”。
被告是全球加盟网(www.jiameng.com)的经营者。
该网站将加盟信息分为餐饮、服装、幼儿、教育、美容等类别,首页有各类加盟信息的广告。
根据该网站的介绍,其企业定位为一站式商机和渠道建设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系统化招商服务。
面向各行业的企业免费提供企业百科服务和品牌宣传服务,企业用户注册成为全球加盟网会员,就可免费发布宣传信息并享受全球加盟网提供的基础服务内容;
一旦付费成为VIP会员更可享受全面的优质服务。
个人用户注册成为会员,可享受咨询、帮助联系企业、提供创业建议等服务。
在近12年的发展中,全球加盟网专注专业于连锁加盟领域,充分发挥自身的影响力,累计入驻122747个品牌,汇聚了300多个知名品牌,服务品牌超过5000家……通过招商广告、招商外包、整合传播、咨询策划、开店支持五大服务模块,帮助20多个行业、5000多个合作品牌和企业实现招商服务……近10年来汇聚2000多万的优质投资人数据库,让项目和投资人精准匹配,每天有近70万人访问量。
申请注册为该网站用户,需填写会员名、密码、电子邮箱、手机号、会员类型、所属行业等信息。
被告网站的服务条款内容包括“全球加盟网网站仅作为信息发布地点,您完全了解全球加盟网网站上的信息系用户自行发布,且可能存在风险和瑕疵。
全球加盟网网站仅作为用户展示品牌形象,以及获取各类与创业相关的服务的地点……不能控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您同意,您的资料和您发布在全球加盟网网站上的任何服务……不会侵犯任何第三者对该物品、服务享有的物权、或版权、专利、商标、商业���密或其他知识产权……”。
根据www.aizhan.com网站上的查询结果,被告网站的“ALEXA排名”为世界排名882,预估日均PV(PageViews,即日均页面浏览量)为2691000左右。
根据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所作公证,在百度搜索“呷哺呷哺加盟”,其中一条搜索结果的标题为“呷脯呷哺火锅加盟连锁火爆招商中-全球加盟网JiaMeng.com”,描述内容为“呷脯呷哺火锅加盟是火锅行业内最受投资者关注的品牌加盟项目,全球加盟网为您提供火锅加盟行业内最具有投资价值的呷脯呷哺火锅加盟品牌”,链接地址为“www.jiameng.com/fengbzh/”。
点击进入该页面后,显示为“呷脯呷哺加盟”项目主页,列明了该项目的投资金额、所属行业、成立时间、门店总数、加盟区域、适合人群、经营范围��信息,并显示意向加盟为“53910”,申请加盟为“4590”,商品点评为“0”。
页面右方的“公司信息”显示名称为“呷脯呷哺小火锅”,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所在地“北京市”。
在“加盟详情”版块中,多处使用了“呷脯呷哺”,如“品牌名称呷脯呷哺”“呷脯呷哺加盟详情”“呷脯呷哺品牌展示”等。
在“加盟优势”版块中,显示“全球加盟网优势”包括加盟认证、大牌联盟、闪电回复、千万口碑、金牌客服,其中金牌客服的具体内容为“专业客服1对1”“行业内率先实行1对1客服对接服务,为您的加盟开店之旅保驾护航”;
介绍的5步轻松创业包括登陆、找项目、留言咨询、等待回访、成功合作,其中“我要咨询”这一步骤显示“24小时内获得企业的快速回复”,需填写姓名、电话、投资额、店铺信息、开店地区及留言,并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全球加盟网服务条款》”。
根据被告所作的公证,2017年8月1日下午5:20登录全球加盟网的后台,页面显示有用户名、品牌名、姓名、电话、注册日期、行业、点击量、状态等条目。
以“呷脯呷哺”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搜索结果显示的用户名为“fengbzh”,品牌名为“呷脯呷哺”,姓名为“周伟”,电话一栏为空,注册日期为2012年3月12日,行业为“餐饮-火锅”,点击量一栏显示“56901-1476-0-0”,状态为“已审核”。
当日下午5:29,在后台系统再以“呷脯呷哺”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显示无前述搜索结果。
当日下午5:47,在全球加盟网上搜索“呷脯呷哺”,搜索结果中有“爱呷爱呷”“钢铁呷”等项目信息,亦不再有“呷脯呷哺加盟”项目主页。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1,250元、差旅费3,318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前述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原告作为经商标权人许可的专有使用权人,有权对涉嫌侵害该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告网站上的“呷脯呷哺加盟”项目信息为火锅这一餐饮行业类别,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餐馆属相同服务;
该项目网页中多处突出使用了“呷脯呷哺”文字,与原告的商标“”商标及“”商标中的中文部分相比,仅有一字不同,构成近似商标。
上述加盟信息的发布并未经过原告许可,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提出该项目页面对“呷脯呷哺”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但根据该页面上的使用方式,即“品牌名称呷脯呷哺”“呷脯呷哺加盟详情”“呷脯呷哺品牌展示”等,确属对“呷脯呷哺”的突出使用,已用于识别服务来源,构成商标性使用,故对被告的上述���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双方的诉辩称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加盟信息系被告发布,还是被告网站的注册用户发布;
若系被告网站的用户发布,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涉案“呷脯呷哺”加盟信息的发布主体。
本院认为,从全球加盟网的经营模式、涉案加盟信息网页的具体内容、被告网站的后台信息等方面综合判断,涉案加盟信息系由被告网站的注册用户发布。
具体理由如下:(1)从全球加盟网的网站布局、介绍、服务条款内容来看,该网站为经营者提供加盟信息发布平台,还提供招商广告、咨询策划、开店支持等其他增值服务���(2)从涉案加盟信息网页的具体内容来看,含有公司所在地、成立时间、注册资金、门店数量等信息,有加盟意向的网站用户亦系与经营者联系。
可见,该加盟信息系拥有加盟资源的网站用户所发布。
(3)从被告网站的后台信息来看,显示该加盟信息的发布者用户名为“fengbzh”,与涉案加盟信息网页链接地址中访问资源的相对路径相同,品牌名、行业为等信息亦与涉案加盟信息页面上的相应信息相符。
综合考虑以上事实,本院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涉案“呷脯呷哺”加盟信息的发布者为全球加盟网的注册用户。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认为,其无法控制网站上的海量信息,通过在用户协议中对信息发布者进行警示,并提供了投诉渠道,已尽到谨��的注意义务,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涉案网页的存在,不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信息发布平台的经营者,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注册用户在其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并无逐条审查的义务,但仍应承担与其经营模式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全球加盟网系品牌加盟信息这一类专业信息的发布平台,网站访问者可根据该信息页面与信息发布者达成品牌加盟协议。
品牌加盟信息的发布者应为该品牌的权利人或经权利人许可,否则极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作为该类专业信息发布平台的经营者,被告应尽到比综合性信息发布平台经营者更高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就发布者身份及品牌权属状况进行一定的审查。
但本案中,首先,根据被告网站的介绍,其注册用户分为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两类,其中企业用户发布加盟信息,个人用户浏览加盟信息并选择是否加盟。
既然加盟信息发布者的身份应为企业,则被告应要求信息发布者提供营业执照,但被告对此并未做任何审核。
其次,根据被告的陈述,其就用户发布的加盟信息,仅对名称、类别等必填项做形式审查,对发布者是否为其所发布品牌的所有者或被许可使用人不进行任何审查,甚至未就此设置必填项,可见其对品牌加盟信息可能涉及的侵权并未予以充分重视。
再次,根据百度搜索结果中“……全球加盟网为您提供火锅加盟行业内最具有投资价值的呷脯呷哺火锅加盟品牌”及涉案加盟信息页面中关于“加盟优势”等内容介绍,被告不仅仅为涉案加盟信息提供发布平台,还提供了一定的推广服务,为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
最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在餐饮行业尤其是火锅行业知名度较高,被告的注册用户发布的“呷脯呷哺”品牌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仅一���之差,所属类别完全相同。
即便被告仅对该加盟信息作形式审查,其在审查过程中必定已注意到该事实,但仍不作任何进一步核实即对该加盟信息审核通过,明显未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
综上,本院认定被告并未尽到与其经营模式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在此情况下,被告不能以在用户协议中进行警示和提供投诉渠道而豁免其责任。
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责任。
鉴于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判决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的涉案商标侵权行为会��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并有可能对原告的商誉产生影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不良影响的范围一致,故本院确定被告以在其网站首页刊登声明的方式消除影响。
关于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提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的知名度和价值,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原告在本案授权期间前即已获授权经营涉案品牌的火锅店多年,经营时间长、业绩好,其所获得的企业荣誉亦系餐饮及火锅类的荣誉,足以证明涉案商标的市场知名度。
故对被告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还提出原告并未遭受损失的意见,本院认为,被控侵权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涉案加盟信息系原告发布或经原告许可,一旦加盟成功,即侵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且可能导致原告商誉的损害。
故对被告的上述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至于被告提出的涉案加盟信息点击量少的意见,本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将予以考虑;
被告提出的关于原告滥用司法资源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本案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网站的规模和知名度、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时间、涉案加盟信息的点击次数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差旅费属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由被告负担。
综上,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首页(www.jiameng.com)上连续三日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就其���害商标权行为消除影响;
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210元,被告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桑清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