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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尤恩叉车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8601民初3272号
案件名称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尤恩叉车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尤恩叉车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272号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临安经济开发区东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赵礼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尤恩叉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登区1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金贤。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尤恩叉车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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