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272号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临安经济开发区东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赵礼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尤恩叉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登区1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金贤。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尤恩叉车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