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4073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K。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鸿润好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综合楼)6-7卡,注册号440684600325810。
经营者易辉。
被执行人烟台马登来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APEC芝罘工业园冰轮路**社会信用代码×××04A。
法定代表人尹国桥。
关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区鸿润好商场、烟台马登来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7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鸿润好商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4000元和受理费368元;
被执行人烟台马登来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80000元和受理费184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费1128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鸿润好商场已主动向本院履行完毕本案债务,对其已作执行完毕处理。
另外,本院经向银行、房管、土地、车辆、工商管理等单位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烟台马登来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40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