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文明路。
法定代表人:武迎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上诉人山西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慧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9)晋01知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马慧军于2021年5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山西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同意马慧军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马慧军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知民初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马慧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马慧军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山西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