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6知民初31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远园,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陈小花,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远园、陈小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