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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健坤接插件有限公司、WAGO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45号
案件名称温州健坤接插件有限公司、WAGO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健坤接插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健坤接插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天成街道巉头村。

法定代表人:邵敬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WAGO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明登32427法萨南大街31号。

代表人:斯万·霍厄斯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青,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州健坤接插件有限公司(简称健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WAGO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WAGO管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的(2020)浙02知民初4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健坤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健坤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乐清市,属于温州市的范围内,应属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WAGO管理公司未作答辩。

WAGO管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

WAGO管理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健坤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WAGO管理公司专利ZL20151069****.4的产品的全部侵权行为;

2.判令健坤公司销毁所有的侵权产品及其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设备;

3.判令健坤公司删除在各大网站上所显示的侵权产品的图片和相关信息;

4.判令健坤公司赔偿由于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的因调查、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其他开支(包括但不限于WAGO管理公司的诉讼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共计500000元。

事实和理由:WAGO管理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电接线夹”的发明专利,2019年1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本专利专利权,专利号ZL20151069****.4。

该发明专利至今有效。

WAGO管理公司发现健坤公司未经其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WAGO管理公司专利权的电接线夹,并对健坤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

WAGO管理公司本身制造、销售应用本专利的接线端子产品,并在世界范围内取得成功。

但是由于健坤公司被诉侵权产品的出现,使得WAGO管理公司的专利产品的订单数量急剧下滑,给WAGO管理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健坤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健坤公司住所地在乐清市天成街道巉头村,属于温州市的范围,应属于温州法院管辖,故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求将案件移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健坤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发生在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定由原审法院管辖。

因本案属于侵害发明权专利纠纷,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最高院指定管辖批复,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WAGO管理公司选择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进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健坤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温州健坤接插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温州健坤接插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健坤公司的住所地在温州市乐清市,位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健坤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健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邓旭涛 书记员王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45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军、于志涛 法官助理:邓旭涛 书记员:王燚 裁判日期 2021年5月17日 涉案专利 “电接线夹”发明专利 (ZL20151069****.4)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健坤接插件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WAGO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温州健坤接插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审查。

裁判观点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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