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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邓巧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05知民初77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邓巧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邓巧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5知民初7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巧玲,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当阳市河溶镇溶新路221号,住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坝陵集镇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愿妮,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巧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2021年5月8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邓巧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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