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浪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3刑更238号
案件名称陈浪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浪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刑更238号罪犯陈浪,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仁怀市。

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服刑。

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8)黔03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8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0日交付忠庄监狱执行。

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21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浪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

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但该犯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罚金刑,为此,刑罚执行机关向本院提请对其减刑二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浪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18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