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1725号原告:程文标,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如华,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区万达船舶电气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人民中路**。
经营者:王来根。
原告程文标与被告姜堰区万达船舶电气设备厂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程文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文标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