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10682号之一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远丽,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联益米业有限公司精米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三工业区第五十栋。
负责人:郭日光。
被告:深圳市联益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3栋1006。
法定代表人:郭法灵。
被告: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林烜。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深圳市联益米业有限公司精米厂、深圳市联益米业有限公司、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