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知民初73号原告:河南贝里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姬广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素敏,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洋,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诺乔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沧浪街道八角楼社区。
法定代表人:纪孟娇。
原告河南贝里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诺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河南贝里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南诺乔商贸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贝里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贝里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河南贝里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钟科见审判员 张秋岚审判员 孙孝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