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6知民初99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宇、杨玉玲,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漳县盈乐百货店。
经营场所:湖北省南漳县水镜路522号农业银行旁。
经营者:彭巍,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漳县盈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