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50号之一原告:上海博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运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孟祥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杰能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v>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仁涛,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州市北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宇区郑陆镇工业集中区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函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伟,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娜,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博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杰能智筑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市北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博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博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博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博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