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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梅颖、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初865号
案件名称865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梅颖、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梅颖;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865号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蒋村工业园蒋村路**。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影,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雯婕,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颖,女,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松,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敦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恒,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梅颖、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梅颖、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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