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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沂水县优尚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沂水县优尚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沂水县优尚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初10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534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婉莹,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县优尚食品超市,住所地沂水县中心南街九州超市对过“天天化妆”。

负责人:张升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沂水县优尚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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