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初10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534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婉莹,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县优尚食品超市,住所地沂水县中心南街九州超市对过“天天化妆”。
负责人:张升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沂水县优尚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