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699号原告:王洪兰,女,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常州市夏成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兴化市楚天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荻垛镇粮食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李宝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建国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邮电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北京文苑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雪松,上海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洪兰与被告兴化市楚天米业有限公司、江苏建国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王洪兰于2021年5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王洪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洪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