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1056号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一歌,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新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西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宋士美。
被告:南京桦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20号2幢605室。
法定代表人:柳唐。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新顺纸业有限公司、南京桦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被告曲阜新顺纸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曲阜新顺纸业有限公司、南京桦清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被告曲阜新顺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