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6知民初7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城县盛康嘉鑫综合超市。
经营场所:湖北省谷城县盛康镇康平路**。
经营者:赵万岩,男。
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城县盛康嘉鑫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