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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满洲里市叫了个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内07民初20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满洲里市叫了个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叫了个炸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内07民初20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梅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满洲里市叫了个炸鸡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经营者:刘翔,男,1983年10月12日,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满洲里市叫了个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1050元,多交1025元,退还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长 栾 雪审判员 王宝珍审判员 蒋忠顺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晨阳附: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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