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3048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亚磊,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
负责人:卞云峰,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杨斌,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晓,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丹徒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沈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江苏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界牌镇华联路灯厂,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新桥金桥工业园。
经营者:刘元华。
原告孔玮与被告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阳市界牌镇华联路灯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21年5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