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民初751号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系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宏莉鑫丰便利店。
住所地:沈阳市铁**。
经营者:叶莉。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宏莉鑫丰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1,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2017年9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曲阿翔 审判员 侯 杨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明明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