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599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佳视亮眼镜店。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经营人:李运剑。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佳视亮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2017年9月8日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撤回对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佳视亮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曲阿翔审 判 员 侯 杨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