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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城厢镇贝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81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城厢镇贝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厢镇贝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81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贝乐手机商行,经营地,经营地址江苏省太仓市iv>经营者:沈静辉,男,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亮,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iv>负责人:阎凌清,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v>法定代表人:周毅,总经理。

被告二、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良娟,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城厢镇贝乐手机商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源德盛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源德盛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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