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民初486号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云华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大泳村下园42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安、黄晓明,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梅列区佳顺水暖洁具批发部(经营者陈春贵),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1211号。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瀑布公司)、王子儒与被告泉州市云华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华公司)、三明市梅列区佳顺水暖洁具批发部(以下简称佳顺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瀑布公司、王子儒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42086××××.0号“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行为;
2.被告立即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销毁与侵权产品相关的一切宣传材料;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6万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王子儒于2014年12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的实用新型专利,并已于2015年6月17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86××××.0,目前该专利合法有效。
王子儒在获得专利权之后与原告金瀑布公司签订了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技术特征一致,遂在被告佳顺批发部经营的店铺公证购买了其生产的涉案产品,经比对,公证产品中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产品的结构与涉案专利一致,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未许可二被告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因此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第330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142086××××.0)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当然,如果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在以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权利人仍有权在判决生效后重新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起诉。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丽娟 审 判 员 池开通 人民陪审员 蔡祝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琦 书记员谢海灵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第一款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