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9民辖终10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横沥兴兴豆浆店,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新城南路234号。
经营者:杨艺,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骏,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91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茵,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横沥兴兴豆浆店不服广东省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8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经营者杨艺的住所地为湖南省汨罗市,本案应由湖南省汨罗市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院移送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东莞市横沥兴兴豆浆店的住所地位于东莞市横沥镇,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
且本案侵权行为地亦在东莞市横沥镇,亦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