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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董明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0124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董明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明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124号原告: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明珠工业园兴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邱勇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奎,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明伟,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碧佳,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明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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