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轩臣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新民村后堂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吴轩,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仓力九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闸南工业园区东元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聪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仿卫,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义乌市轩臣地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太仓力九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轩臣地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市轩臣地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义乌市轩臣地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30元,减半收取为3165元,由上诉人义乌市轩臣地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