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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金国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3407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金国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金国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3407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国荣,男,1959年8月0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国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0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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