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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劲与深圳市东之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430号
案件名称罗劲与深圳市东之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劲;深圳市东之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430号 原告:罗劲,男,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之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沙塘布村翠山西5巷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戴木桂。

原告罗劲诉被告深圳市东之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10084198.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罗劲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罗劲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罗劲。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嘉敏(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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