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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康泰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2民初263号
案件名称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康泰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康泰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初263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涵潇。

被告: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韩琦。

被告: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康泰药店,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

主要负责人:孙俊如。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康泰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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