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392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元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昆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南路158号(通运商贸城)21-402。
法定代表人:陈东彪。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昆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2017年9月30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