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519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大义建江烟杂店,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大义压路机村。
负责人陈建江,男,汉族,1959年1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系常熟市虞山镇大义建江烟杂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邵志渊,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大义建江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大义建江烟杂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大义建江烟杂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大义建江烟杂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