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78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亲亲邻食杂店。
经营者:王凤兰。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亲亲邻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300元,275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