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208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县平汇购物中心,住所地东平县商老庄乡驻地联华购物广场。
经营者:戚聿华,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该购物中心经营者,住东平县。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利鑫公司)与被告东平县平汇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纳利鑫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纳利鑫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