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初24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直达车眼镜有限公司,住地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130号,注册号500101000018467。
法定代表人:周长林,经理。
被告:周长林,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万州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直达车眼镜有限公司、周长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