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405号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园区北环北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武国志,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新,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陈气军调料批发中心,住所地天津市红旗农贸综合批发市场4厅***号。
经营者:陈气军,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阳,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红旗农贸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迎水一支路(天津市戒毒所南侧)。
法定代表人:房振军。
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陈气军调料批发中心、天津市红旗农贸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天津市红旗农贸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红旗农贸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雷艳珍人民陪审员 王志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法官 助理 姚泓冰书 记 员 徐瑞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