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427号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78号7E室。
法定代表人:郑铭刚,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骏飞,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栋,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祈雄,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祈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