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378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军,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桂凤,经营地址安徽省安庆市石碑镇皖河大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桂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