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156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E,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青阳莲梦副食店,注册号92320281MA1NBR943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南环路***号。
经营者:金新龙。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青阳莲梦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