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9687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菁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鑫盛文体办公用品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闽江路153-155号。
经营者:盛静如,女,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鑫盛文体办公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鑫盛文体办公用品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鑫盛文体办公用品商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