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334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小如,女,1990年1月31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小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